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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预付卡消费纠纷
来源:金鑫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6
浏览量:1218

浅析预付卡消费纠纷

引言:

笔者三年前入住JFCTY小区时,注意到当时周边只有一家理发店,昨天饭后在附近压马路时,收到路边小哥派发的XX美容美发店的“一块钱畅享洗剪吹体验券”,细数一下,小区周边竟已分布八家美容美发店。谈到美容美发店,回避不了的一个问题便是——预付卡消费纠纷。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1310月,赵某在某美容美发店(下称:美发店)通过刘某办理了涉案会员卡。该卡正面有:“某国际造型护肤中心 VIP钻石卡 NO.18**30”字样;背面有:“使用说明:在本店消费时请出示此卡,凭此卡获得8折优惠;本卡同时具有储值功能,本卡不得与其他优惠同时使用;若本卡丢失,请速到本店办理补卡手续。”现涉案会员卡余额为13万元。201311月,赵某至美发店消费时发现各项目价格上涨、服务质量下降、管理混乱,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遂要求退款。美发店认为赵某要求退还涉案会员卡余额主张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美发店办理了涉案会员卡,该卡背面约定有“使用说明”条款,即与该店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消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权”。本案中,赵某作为接受美容美发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向其提供美容美发的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所接受美容美发服务的内容及方式,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接受美发店提供的美容美发服务,有权在选择服务时对其质量、价格等进行同类比较、鉴别、挑选,因此,赵某选择不再接受美发店提供的美容美发服务,要求美发店退还涉案会员卡余额,于法有据。美发店认可涉案会员卡余额为13万元的事实,故其应当向赵某退还13万元。一审宣判后,美发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赵某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也是消费者。消费者为生活需要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而订立的合同是一类特殊合同,应优先使用消法。合同法确立了合同严守原则,并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合同解除制度,除非出现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或者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否则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消法赋予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消费的权利。一是主观上的自愿性,强调消费者的行为是基于自愿作出选择的结果,而欠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二是客观上的自由性,即不受他人诱导、强迫、威逼、欺骗等非法干涉。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使是受到自身判断能力、信息筛选能力影响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选择权不仅是对消费者物质利益的基本保障,更是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等精神利益的尊重和保护。因此,赵某选择不再接受美发店提供的美容美发服务,要求美发店退还涉案会员卡余额,于法有据。

律师建议:

笔者办理的案例中,就有当事人动辄充值几十万会员卡,由于没有事先做好风险防控,导致后续诉累。美容美发店与消费者之间往往极少有书面的服务合同,更多的是口头协议。首先,如果消费者需要办理此类会员卡,尽量与美容美发店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将自身的权利义务落实到条款之中。其次,充值完毕后要向美容美发店索要实体会员卡、充值单据以及发票,且在日后的每次消费中也要保存好单次的消费金额明细。再次,在享受服务的过程中,可以适当拍摄一些店面和服务项目的视听资料。最后,在与负责人或者具体服务人员接洽过程中,可以留存录音证据或者微信聊天记录。日后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材料都可作为维权证据使用,也可寻求消协、市场监管局、派出所、律所等部门的救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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